建立綜合行政執法系統,實時共享執法信息,配備一定數量、具有綜合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,并配備相應的移動執法裝備;鎮政府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和相關人員劃入綜合執法機構,明確內部職責分工,實行分類或分片綜合行政執法;建立健全執法制度以及監管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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